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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诉讼的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25-06-05 作者:国家开放大学 浏览:0次
简述经济诉讼的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大小。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所谓“原告就被告”。据此,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即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引起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如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3)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确定其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诉讼管辖,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大小。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所谓“原告就被告”。据此,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即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引起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如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3)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确定其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