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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25-06-04   作者:广东开放大学   浏览:0
简述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原则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同日登记的(含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