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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在天津大学下属的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作。高某因在年终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职工,

发布时间:2025-08-17   作者:广东开放大学   浏览:0

被告人高某在天津大学下属的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作。高某因在年终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职工,而对公司代总经理李鑫钢产生不满,并意欲报复,20093月的一天,高某找到王某,让他找人“教训”李鑫钢。王某应允后,对李鑫钢的行踪进行跟踪,之后以“找了个工作,与单位一男子有矛盾”为由,告知其外甥赵某找人教训李鑫钢,并交给赵某5000元好处费,然后又带领赵某指认了李鑫钢的住处。 赵某随后找到万某,让其找人殴打李鑫钢,并承诺事后给3000元报酬,然后向万某指认了李鑫钢的工作单位、住址及驾驶的汽车。20094911时许,万某纠集王强(化名)及李某(已判刑),然后由万某驾驶汽车,带领王强及李某来到天津大学六村一栋楼下。下车后,王强和李某在此蹲守。当日12时许,当李鑫钢驾驶汽车来到楼下时,王强、李某即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其间,王强对李鑫钢拳打脚踢,李某持警棍击打李鑫钢头部及身体数下。作案后,二人乘坐万某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鑫钢头部软组织及左侧上颌窦部分别构成轻伤;其余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一审判处为高某获刑5年,王某和赵某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万某获刑4年半;王强获刑3年半,李某因犯有其他罪行,被红桥区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要求: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运用犯罪学理论,分析高某犯罪的个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