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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董旭国,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初中一年级辍学后在家务农。2008年9月14日晚饭时,董旭国在德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处饭店要了一盘小葱拌豆腐和两瓶啤酒

发布时间:2025-08-17   作者:江苏开放大学   浏览:0

被告人董旭国,吉林省九台市农民,初中一年级辍学后在家务农。2008914日晚饭时,董旭国在德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处饭店要了一盘小葱拌豆腐和两瓶啤酒,结帐时女老板郭某坚持要收11元钱,而他以身上带钱不多为由央求郭某再让几块钱,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董旭国恼羞成怒,心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遂乘郭某回饭店厨房时,董旭国尾随其后,悄悄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利刀朝郭某腰部猛捅1刀。当看到郭某倒地喊人求救时,董旭国又朝共头部、胸腹、四肢等部位连续捅了数十刀,致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当晚,董旭国在逃跑途中被追赶来的市民抓获扭送警方。据了解,董旭国 20088月来到德州,亲戚曾给他在一家弹簧厂找了一份工作,他嫌脏怕累,干了几天就不干了。911日晚上,亲戚发现家里的狗丢失了,借此批评了他几句,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的董旭国从此赌气出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旭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4万余元。

要求: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运用犯罪学理论,分析董旭国犯罪的个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