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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3年6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柱光来到本村被害人覃某的杂货店,要求覃某赔偿其猪舍损失。协商未果,周柱光便用一把铁锤砸烂杂货店外墙,

发布时间:2025-08-16   作者:国家开放大学   浏览:0

19936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柱光来到本村被害人覃某的杂货店,要求覃某赔偿其猪舍损失。协商未果,周柱光便用一把铁锤砸烂杂货店外墙,并锤击欲报警的覃某头部。覃某受伤倒地后,被告人仍继续锤击其头部及下体部位。其间,周柱光还锤击覃某妻子黄某的头部以及黄某背上年仅四岁的儿子覃某某的头部。案发后,周柱光潜逃十五年,至2008101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及其儿子覃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柱光因邻里纠纷,持铁锤不计后果地连续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使被害人覃某、覃某某的头部遭受严重损伤,二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严重侵犯。从被告人所持凶器、选择打击被害人的部位以及造成的后果分析,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柱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09116日由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要求: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运用犯罪学理论,分析周柱光犯罪的个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