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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8年8月下旬,被告人卢卫星以介绍打工为名,将桑植县少女甄某某骗至广东省顺德市境内。被告人卢卫星在该地与被告人刘明辉联系上后,共同将少女甄某某带到该省从化市温泉镇。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明辉、卢卫星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甄某某开始卖淫。此后,在被告人刘明辉的控制下,甄某某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刘明辉掌握。

发布时间:2025-08-04   作者:国家开放大学   浏览:0

《刘明辉、卢卫星组织他人卖淫案》

1998年8月下旬,被告人卢卫星以介绍打工为名,将桑植县少女甄某某骗至广东省顺德市境内。被告人卢卫星在该地与被告人刘明辉联系上后,共同将少女甄某某带到该省从化市温泉镇。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明辉、卢卫星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甄某某开始卖淫。此后,在被告人刘明辉的控制下,甄某某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刘明辉掌握。

199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明辉安排少女甄某某回桑植县,骗一名女孩到从化市温泉镇卖淫为其赚钱。甄某某回到桑植县后,以介绍打工为名,于1999年1月上旬将桑植县幼女汪某某骗至广州市,与来接的被告人刘明辉会合后,又来到从化市温泉镇。被告人刘明辉采用胁迫的方法迫使汪某某开始卖淫。汪某某在被告人刘明辉的控制下,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所得的钱由被告人刘明辉掌握。

要求:试运用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结合本案分析甄某某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类型。(1、不少于300字;2、条理清晰,层次清楚;3、观点明确突出,逻辑结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