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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8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建华利用担任广东番开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安员的工作便利,与“阿锋”(另案处理)合谋盗窃该公司的财物后,由被告人梁建华乘公司内无人之机打开大门,让“阿锋”驾驶面包车进入公司的仓库,盗去紫铜废旧边角料约2吨(价值人民币106,000元)。盗后,由“阿锋”负责销赃,被告人梁建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700元已花去。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梁建华接到该公司主管人员的电话后,回到公司向在场的公安人员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

发布时间:2025-08-04   作者:广东开放大学   浏览:0

2008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建华利用担任广东番开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安员的工作便利,与“阿锋”(另案处理)合谋盗窃该公司的财物后,由被告人梁建华乘公司内无人之机打开大门,让“阿锋”驾驶面包车进入公司的仓库,盗去紫铜废旧边角料约2吨(价值人民币106,000元)。盗后,由“阿锋”负责销赃,被告人梁建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700元已花去。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梁建华接到该公司主管人员的电话后,回到公司向在场的公安人员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

要求:试运用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结合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司能否成为被害人,说明理由。(1、不少于300字;2、条理清晰,层次清楚;3、观点明确突出,逻辑结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