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被告人何某原系一信用社乡分社出纳员。2000年,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在供述中何某称因时间跨度长和次数多,自己对部分事实记不清了,最终犯罪金额以侦查机关查实的为准,有多少定多少。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1997年10月至2000年8月担任出纳员期间,将储户颜某、周某等人的存款收取后未将会计凭证交会计入账,而是予以销毁,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6.09万元,并私自填写取款凭条领取储户赵某、王某等人活期存款3.38万元。此外,被告人何某还于1999年1月至2000年3月,将储户张某等
被告人何某原系一信用社乡分社出纳员。2000年,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在供述中何某称因时间跨度长和次数多,自己对部分事实记不清了,最终犯罪金额以侦查机关查实的为准,有多少定多少。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1997年10月至2000年8月担任出纳员期间,将储户颜某、周某等人的存款收取后未将会计凭证交会计入账,而是予以销毁,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16.09万元,并私自填写取款凭条领取储户赵某、王某等人活期存款3.38万元。此外,被告人何某还于1999年1月至2000年3月,将储户张某等23人的存款收取后,未将会计凭证交会计入账而私自存放于家中,从而挪用本单位资金13.93万元。何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购买中巴汽车和家用电器等,案发后退出赃款1.7万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对何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何某服刑期间,又被查出在1996年4月至2000年8月期间,其利用担任信用合作社乡分社出纳员之机,采取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和私自填写取款凭条支取储户存款等手段,侵占杨某等个人和单位存款18笔共计8.3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对前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判决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案宣判后,何某不服,以原审法院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何某的职务侵占罪是属原判职务侵占罪的同种漏罪,该漏罪在何某刑罚未执行完毕期间被发现,依法应予追究。但在对该漏罪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问题:关于对何某的漏罪是否适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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