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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国家开放大学   浏览:0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方式。
答:保险的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的原则和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
(一) 文义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具体指:
(1) 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
(2) 技术用语按照他们的技术含义;
(3) 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
(二) 意图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只有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意图解释只使用于文意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具体包括:
(1) 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
(2)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
(3) 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
(4)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先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问句为准。
(三) 专业解释的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可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四) 有利于合同非草人的原则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的使用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的一方,而投标人只能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一) 和解
和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二) 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三) 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四) 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