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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情:2008 年 3 月 10 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 5 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 4 月 14 日至 20 日,合同还约定若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超过同年 5 月 10 日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 5%支付违约金。商场还向食品厂现行支付了 1 万元的定金。至同年 5 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仍未发货。6 月初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江苏开放大学   浏览:0

案情:2008 3 10 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 5 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 4 14 日至 20 日,合同还约定若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超过同年 5 10 日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 5%支付违约金。商场还向食品厂现行支付了 1 万元的定金。至同年 5 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仍未发货。6 月初食品厂发来货物,商场拒收,理由是:“合同已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解除。”并要求食品厂双倍返还定金即 2 万元。食品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请回答:

1)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3)食品厂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