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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情:2009 年 8 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6 个月。2009 年 10 月王某怀孕,请病假 20 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 2009 年 12 月 20 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国家开放大学   浏览:0

案情:2009 8 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6 个月。2009 10 月王某怀孕,请病假 20 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 2009 12 20 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

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